2)第二十九章 如何制定法律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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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律的最后一条是在肯定第一条,实际情况刚好相反。按照安菲克堤翁[1659]的说法,近邻同盟的成员国严禁攻击希腊城市,可是为攻占城市打通通路的正是该同盟的法律。只有先让希腊人养成此种惯性思维——摧毁希腊城市是暴行,消灭摧毁者也一样——才能让他们接受一部好的万民法。近邻同盟的法律虽然公正却不严谨,不然也不会被滥用了。腓力攻占城市之权是怎么来的?还不是打着捍卫希腊法律的旗号。近邻同盟原本可以采取某些额外的惩罚措施,比如,实施侵略的城市的某些官员或暴军的统帅将被执行死刑;攻占他人的城市者将被处以罚款,在被毁城市复原时,他将失去希腊人的特权。法律应该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赔偿损失上。

  第六节法律类似,结果可能不同

  按照恺撒的规定,个人最多只能在家中存放六十枚小银币[1660]。这对罗马来说,是一项不错的法律,可以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进行调节:从富人的角度来说,这可以让穷人满足自己的需要;从穷人的角度来说,这有助于他从富人手中借钱。法国制度时期也有类似的法律,可惜这条法律和当时的局势冲突剧烈,以致结果非常糟糕。不要说通过某种渠道打理财产,把钱放在家里都不行,这和抢劫有什么不同。恺撒颁布此项禁令,是希望财富可以在民众间流动起来,可是那位法国大臣[1661]的目的却不同,他想要的,是让所有财富汇于一人之手。在借钱这件事上,恺撒要求以土地或私人物品作为担保,这位法国大臣却要求以证券作为担保,这些证券是人们受迫于法律不得不买回家的,在这样的情况下,你能指望它有什么价值?一分钱都不值。

  第七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

  陶片放逐法[1662]并不是雅典独有的,阿戈斯和叙拉古也有。叙拉古因这一制度蒙受的损失不计其数,这是思虑不周全的结果。有些大人物将无花果的树叶作为排除异己的工具[1663],以致很多颇有才华的人被迫离任。对于这项制度在什么范围内合用、界限在哪儿,雅典的立法者知之甚详,所以陶片放逐法得到了很好的结果。从始至终,那里都只有一个人会被放逐,而且只有票数达到一定数量,这一决议才能被通过,因此,只有确实有必要被驱逐出雅典的人,才有可能会被放逐。

  自从陶片放逐法被设定为只能针对某个让民众感到不安的大人物,这项一年一次的活动,就已经从日常工作中脱离出去了。

  第八节类似的法律或许有不同的初衷

  罗马法中关于替代继承的条款,大多数得到了法国人的认可,但是法国人使用替代继承的初衷和罗马人完全不同。在继承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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